【国际企业经营法律风险实务探讨系列讲座第六场】
机构投资人关于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的遵循与风险

#国际企业经营法律风险实务探讨系列讲座

第六场机构投资人关于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的遵循与风险

本系列第六场讲座邀请新光人寿法遵长暨全律会常务理事高全国律师担任主讲人。高律师长期深耕企业法务与金融法遵领域,具备深厚专业知识与丰富实务经验。本次演讲高律师以其专业视角出发,带领政大商学院同学与全律会律师共同探讨,在当前ESG浪潮下金融机构所面临之法遵义务、受讬责任与资产管理挑战。

从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出发,理解ESG治理架构的形成

首先,高全国律师自联合国体系切入,说明金融业所遵循之「责任投资原则(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 PRI)」与保险业之「永续保险原则(Principles for Sustainable Insurance, PSI)」,指出ESG早已不仅是企业形象管理工具,更逐步发展为金融产业的重要治理架构。PRI的核心意义,在于将ESG从过去常被视为附属性、道德性或慈善性的考量,转化为具有财务与治理意义的投资标准。如今全球已有逾五千家机构签署PRI,管理资产规模亦已超过百兆美元,足见其影响力已深刻渗透至国际金融体系。透过各国立法、行政管制及市场实践,ESG已逐步成为企业不可忽视之法令遵循与经营议题,也使机构投资人在资金配置上,承担更高程度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
高律师并以新光人寿为例,说明大型保险机构所管理之可运用资产规模动辄达数兆元,机构投资人的决策已不仅关乎投资报酬,更与重大法律责任及长期风险管理密切相关。尤其在ESG投资情境下,如何在永续价值与财务回报之间取得平衡,已成为金融机构当前最关键的课题之一。

ESG已成为长期资产保全的重要方法

高律师援引富而德律师事务所(Freshfields)之报告,指出ESG因子已具财务重大性,投资评估不应侷限于单一标的之短期绩效,而应从整体投资组合及长期风险管理角度理解。高律师并介绍「普遍所有者(Universal Owner)」之概念,说明大型机构投资人因资产高度分散,已难以规避气候变迁、社会不平等或治理失灵等系统性风险,将ESG纳入考量,正是维护整体长期资产价值的重要手段。

国际监理趋势与台湾实务发展

国际法规发展趋势而言,高律师指出,欧洲目前在ESG监理上仍居于领先地位,尤其「企业永续发展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对台湾企业影响深远。凡于欧洲设有分支机构,或身处跨国供应链之台湾企业,均可能面临碳排放量之揭露要求。然而,随部分产业财务表现趋于疲弱,欧洲ESG政策能否持续维持相同推进力道,仍有待后续观察。相较之下,美国市场则呈现「漂绿」、「反绿」与「绿色噤声」并存的复杂局面,反映出不同政治与市场环境下,ESG议题在法规与商业实务上的分歧与拉锯。高律师并以VanguardESG基金相关声明涉及误导而遭澳洲监管机关裁罚,以及日本东京电力于核灾后所引发之气候诉讼为例,指出环境与永续风险最终往往会具体转化为财务损失与法律责任,机构投资人绝不可掉以轻心。
有关台湾法制与实务发展,高律师表示,主管机关近年已透过「机构投资人尽职治理守则」、「公司治理3.0」政策、永续经济活动认定参考指引、与ESG基金审查原则等措施,逐步引导资金流向具实质永续性的产业,并要求ESG基金投资于相关标的之比例应达一定门槛,以提升市场透明度与监理一致性。与此同时,保险业也正面临接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IFRS 17)与国际资本制度之压力,进一步提高资产配置与风险管理之重要性。

在永续转型中建构具法律正当性的决策架构

高律师于最后指出,ESG已由过去较偏向形象管理或社会倡议的议题,转变为金融机构法遵与风险控管的核心问题。机构投资人未来必须在监理要求、受讬责任与长期资产价值之间,建立兼具程序正当性与法律正当性的决策架构,方能在全球永续转型趋势下维持竞争力与市场信赖。高律师并结合其多年企业法务工作经验,勉励在场同学及早关注ESG相关议题,强调此一领域已成为金融与法律实务工作者无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盼同学把握学习机会,为未来职涯奠定更坚实的专业基础。
撰稿人:吕东晋、叶昀昀、范庭瑜、邱沛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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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感谢状颁发与合照:杨培侃教授(左)、高全国律师(右)
(照片来源:国际经贸组织暨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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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律会感谢状颁发与合照:许慧莹律师(左)、高全国律师(右)
(照片来源:国际经贸组织暨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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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排贵宾及师长合照:杨培侃教授(左二)、高全国律师(中)、许慧莹律师(右二)(照片来源:国际经贸组织暨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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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排贵宾及师长合照:杨培侃教授(左二)、高全国律师(中)、许慧莹律师(右二)(照片来源:国际经贸组织暨法律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