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企業經營法律風險實務探討系列講座第六場】
機構投資人關於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的遵循與風險

#國際企業經營法律風險實務探討系列講座

第六場機構投資人關於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的遵循與風險

本系列第六場講座邀請新光人壽法遵長暨全律會常務理事高全國律師擔任主講人。高律師長期深耕企業法務與金融法遵領域,具備深厚專業知識與豐富實務經驗。本次演講高律師以其專業視角出發,帶領政大商學院同學與全律會律師共同探討,在當前ESG浪潮下金融機構所面臨之法遵義務、受託責任與資產管理挑戰。

從聯合國責任投資原則出發,理解ESG治理架構的形成

首先,高全國律師自聯合國體系切入,說明金融業所遵循之「責任投資原則(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 PRI)」與保險業之「永續保險原則(Principles for Sustainable Insurance, PSI)」,指出ESG早已不僅是企業形象管理工具,更逐步發展為金融產業的重要治理架構。PRI的核心意義,在於將ESG從過去常被視為附屬性、道德性或慈善性的考量,轉化為具有財務與治理意義的投資標準。如今全球已有逾五千家機構簽署PRI,管理資產規模亦已超過百兆美元,足見其影響力已深刻滲透至國際金融體系。透過各國立法、行政管制及市場實踐,ESG已逐步成為企業不可忽視之法令遵循與經營議題,也使機構投資人在資金配置上,承擔更高程度的社會責任與法律責任。
高律師並以新光人壽為例,說明大型保險機構所管理之可運用資產規模動輒達數兆元,機構投資人的決策已不僅關乎投資報酬,更與重大法律責任及長期風險管理密切相關。尤其在ESG投資情境下,如何在永續價值與財務回報之間取得平衡,已成為金融機構當前最關鍵的課題之一。

ESG已成為長期資產保全的重要方法

高律師援引富而德律師事務所(Freshfields)之報告,指出ESG因子已具財務重大性,投資評估不應侷限於單一標的之短期績效,而應從整體投資組合及長期風險管理角度理解。高律師並介紹「普遍所有者(Universal Owner)」之概念,說明大型機構投資人因資產高度分散,已難以規避氣候變遷、社會不平等或治理失靈等系統性風險,將ESG納入考量,正是維護整體長期資產價值的重要手段。

國際監理趨勢與臺灣實務發展

國際法規發展趨勢而言,高律師指出,歐洲目前在ESG監理上仍居於領先地位,尤其「企業永續發展報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對臺灣企業影響深遠。凡於歐洲設有分支機構,或身處跨國供應鏈之台灣企業,均可能面臨碳排放量之揭露要求。然而,隨部分產業財務表現趨於疲弱,歐洲ESG政策能否持續維持相同推進力道,仍有待後續觀察。相較之下,美國市場則呈現「漂綠」、「反綠」與「綠色噤聲」並存的複雜局面,反映出不同政治與市場環境下,ESG議題在法規與商業實務上的分歧與拉鋸。高律師並以VanguardESG基金相關聲明涉及誤導而遭澳洲監管機關裁罰,以及日本東京電力於核災後所引發之氣候訴訟為例,指出環境與永續風險最終往往會具體轉化為財務損失與法律責任,機構投資人絕不可掉以輕心。
有關臺灣法制與實務發展,高律師表示,主管機關近年已透過「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公司治理3.0」政策、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與ESG基金審查原則等措施,逐步引導資金流向具實質永續性的產業,並要求ESG基金投資於相關標的之比例應達一定門檻,以提升市場透明度與監理一致性。與此同時,保險業也正面臨接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IFRS 17)與國際資本制度之壓力,進一步提高資產配置與風險管理之重要性。

在永續轉型中建構具法律正當性的決策架構

高律師於最後指出,ESG已由過去較偏向形象管理或社會倡議的議題,轉變為金融機構法遵與風險控管的核心問題。機構投資人未來必須在監理要求、受託責任與長期資產價值之間,建立兼具程序正當性與法律正當性的決策架構,方能在全球永續轉型趨勢下維持競爭力與市場信賴。高律師並結合其多年企業法務工作經驗,勉勵在場同學及早關注ESG相關議題,強調此一領域已成為金融與法律實務工作者無可迴避的重要課題,盼同學把握學習機會,為未來職涯奠定更堅實的專業基礎。
撰稿人:呂東晉、葉昀昀、范庭瑜、邱沛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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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感謝狀頒發與合照:楊培侃教授(左)、高全國律師(右)
(照片來源:國際經貿組織暨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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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律會感謝狀頒發與合照:許慧瑩律師(左)、高全國律師(右)
(照片來源:國際經貿組織暨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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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排貴賓及師長合照:楊培侃教授(左二)、高全國律師(中)、許慧瑩律師(右二)(照片來源:國際經貿組織暨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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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排貴賓及師長合照:楊培侃教授(左二)、高全國律師(中)、許慧瑩律師(右二)(照片來源:國際經貿組織暨法律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