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企業經營法律風險實務探討系列講座第十場】
國際經貿、勞工權益與企業經營合理性之調和

#國際企業經營法律風險實務探討系列講座

第十場—國際經貿、勞工權益與企業經營合理性之調和

本系列講座第十場邀請最高法院游悦晨法官擔任主講人。游法官長期深耕民事審判與勞資爭議解決領域,具備深厚之司法專業與前瞻之實務經驗。本次講座在政大商學院楊培侃教授開場,說明勞動議題已成為國際經貿活動能否合乎規範的關鍵,並舉捷安特公司為例,去(2025)年因受強迫勞動之指控,遭美國海關對其在台灣生產的自行車、零件及配件實施暫時扣留措施,禁止相關產品進入美國市場。游法官自其專業審判視角出發,帶領政大商學院師生與全律會律師,深度剖析在全球經貿變動、跨國企業在地經營及新興科技快速變動之環境下,企業應如何於追求利潤極大化與保障勞工權益之間,尋求經營合理性的動態平衡與調和。

數位浪潮下的跨國治理:從AI衝擊談內國勞動法遵之底線
游法官在開場時指出,商學院與國貿所的學生未來皆為跨國企業的核心人才,無論將來擔任勞工、高階經理人或企業創辦人,皆無法迴避全球化經營下的勞資調和議題。游法官特別點出,面對當前鋪天蓋地而來的 AI 浪潮,雖然高階商業策略與法律人字斟句酌的核心論證技術,短期內尚難被科技完全取代,但重複性高的基層職缺勢必面臨結構性的市場清洗。游法官藉此勉勵在座學員,應積極培養無可替代的決策眼光,「讓自己變得更厲害,才不會輕易被科技取代 。」

針對跨國企業與大型金融控股組織的在地治理,游法官以最高法院的審判視野明確強調:「跨國企業一旦進入臺灣市場,在涉及內國勞工權益保障時,皆必須嚴格遵循我國內國法規範,無法以其母國之法律或慣例而排除適用 。」 舉凡企業日常營運涉及的職務調動、懲戒、工時管理乃至員工身心健康,資方追求利潤極大化的管理措施,均不得逾越國內法保護「勞工人格尊嚴」的法規紅線 。為減少個案裁判的不確定性,我國最高法院已實施「大法庭」制度,透過統一法律見解之機制來安定司法裁判,這也是跨國經貿人才與法務主管必須深刻掌握的法治動態 。

檢視解僱最後手段性:從企業優化程序看安置義務之實質履行

針對實務上最常見的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爭議,游法官強調,司法審判對於企業因應市場競爭調整經營策略(如實體通路轉型、組織裁撤等)原則上予以尊重,但解僱仍是最後手段。法院在個案審查中,會將雇主「是否實質盡到適當安置義務」,視為勞動契約是否合法終止的核心判斷基礎。
游法官透過兩宗對比鮮明的跨國企業案例進行解構。某一外商金融機構因應數位化進行通路優化,雖然精簡實體分行符合趨勢,但資方在尚未確認原分行經理的安置可行性前,便匆忙調動其職務、由資歷較低的基層人員越級接任,且同時在其他新設分行對外招募同職級人員,最終被法院從事件發展時序觀之,認定未盡安置義務且個案舉證有瑕疵,判決資遣違法;反之,另一宗跨國電商巨擘因部門營收衰退進行組織精簡,資方在程序上展現高度合規性,事前數月便密集與員工召開會議、主動提供集團內部職缺清單並積極詢問轉調意願,然而該員工自始至終態度消極、未表達任何職缺媒合意向,僅流於爭執資遣費金額,法院據此認定資方已窮盡安置手段,判定解僱合法。

穿透法人獨立藩籬:控股架構下的實質控制權認定

隨著商業模式複雜化,講座焦點進一步拉升至大型金控與跨國集團的多層組織架構,探討安置義務是否應穿透法人獨立性、實質擴及至原雇主以外之關係企業。
游法官援引實務上極具指標性的判決指出,某外商高階主管在向全球總部吹哨檢舉內部不法後,短期內即遭公司以組織合併、精簡主管為由資遣,且接任合併後新主管者竟是被檢舉人 。此案歷經最高法院審理,關鍵即在於司法穿透了表面的法人獨立性藩籬,查出該資遣決策實質上由海外區域總部主管直接掌控,顯現出「實質控制權」的認定對勞資權益影響巨大 。
另一宗爭議則是某金控集團將旗下銀行的市場分析業務全數轉包給同集團的證券子公司 。原告員工自認個性內向,不願接受銀行內部安排的理財專員職缺,並主張公司應跨足整個金控集團,為其媒合證券子公司內對等的市場分析師職位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釐清了重要界線,明確指出司法不應強人所難、強迫雇主為特定勞工憑空創設新職缺;且若關係企業現存之職缺與原職位存在巨大的薪資落差,是否仍屬法律定義下的「適當工作」亦須依個案審慎考量 。

實體同一性之審查準則:追求經營自主與權益保障之動態平衡

綜合上述實務演進,游法官為《勞基法》中「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的條款做出了最具高度的法律總結 。她指出,公司業務性質是否減少及如何變更,基於雇主經營自主權之行使,原則上應予以尊重 。然而為防免脫法行為,司法得併予考量與原雇主法人具備「實體同一性」之關係企業有無適當職缺 。
在判斷彼此是否具備「實體同一性」時,法院將依個案嚴格檢視:雇主與他法人間之財務管理、資金運用、營運方針、人事管理暨薪資給付等項是否具備實質操控關係 。即便是公司法上所定之關係企業,仍須依上述標準依個案予以認定 。
講座尾聲,游法官感性表示,長年的勞資訴訟對雙方都是巨大的損耗,往往也讓人錯過了職涯與企業發展的最佳時機 。因此,最佳的爭議解決路徑,仍是在制度化的法律架構下重啟理性的勞資對話 。

撰稿人:吳映葇、張竣智、江欣穎、謝育彤

這是一張圖片
本系感謝狀頒發與合照:楊培侃教授(左)、游悦晨法官(右)
(照片來源:國際經貿組織暨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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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律會感謝狀頒發與合照:許慧瑩律師(左)、游悦晨法官(右)
(照片來源:國際經貿組織與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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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排貴賓及師長合照:楊培侃教授(左二)、游悦晨法官(中)、許慧瑩律師(右二)
(照片來源:國際經貿組織暨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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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排貴賓及師長合照:楊培侃教授(左二)、游悦晨法官(中)、許慧瑩律師(右二)
照片來源:國際經貿組織暨法律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