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人次:
146547
修業規定
政治大學國貿系博士班學生修業辦法
修課規定
【一】博士班一般生學生在學前三年必須至少二年維持每週在校七個半天以上(一個半天以三小時計),未符合本項規定者,喪失博士候選人申請資格。
【二】博士班學生至少須修畢二十四學分始得畢業(包含商院共同必修課程【學術倫理】1 學分),
課程抵減學分之認定必須按本校相關規定。
【三】博士班學生在學前二年期間,每學期必修國際商學專題研討。
【四】博士班學生在學前三年期間需擇期參加商學院博士班研究發表營。
基礎學科考試
【一】各組「基礎學科」之考試科目如下:1.國際經濟組
(1)總體經濟學
(2)個體經濟學
(3)計量經濟學或數量方法
2.國際財務組
(1)總體經濟學
(2)個體經濟學
(3)計量經濟學或數量方法
3.國際企管與行銷組
(1)方法
(2)理論
由召集人決定兩部份之考試科目。
4.國際經貿法組
(1)法學方法
(2)國際經濟法
【二】基礎學科考試於每學期結束後四週舉行為原則。考試之申請必須於考試前二個月為之。
各科目之基礎學科考試以三次為限
【三】(刪除)
【四】博士班一般生必須於在學期間前二年內通過基礎學科考試,若有涉及基礎學科
排課等特殊情況,博士班評核委員會得同意延長前述之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
得超過一年。博士班在職生則必須於在學期間前三年內通過基礎學科考試。未
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者,即喪失在學資格,應予退學。
【五】基礎學科考試命題委員為當年教授各該學科之老師。惟若有必要,經博士班評
核委員會同意,本系亦可延聘校內外委員命題。
【六】博士生須通過其選定的各基礎學科考試成績,始稱為通過基礎學科考試。
研究表現評量標準
【一】博士生通過所有其選定之基礎學科考試後的在學資格,以其研究表現換算點數累計為判斷標準。【二】博士生研究表現之計點方式另訂於本系博士班學生修業表現評核施行細則。
【三】博士生研究表現點數計算,不得包括入學前所完成之發表論文或著作。
博士候選人資格
【一】博士生於規定期限內通過基礎學科考試並符合下列所有規定者,始具有博士候選人資格:1.通過論文計畫書口試;
2.申請論文計畫書口試時,研究表現點數累計3分(含)以上。
【二】博士生於在學第三年末,應提交一篇研究論文、以及指導教授就該篇論文所給予之評估報告與建議,送博士班評核委員會進行審核。
未依規定提交者、或審核未通過者,視同喪失博士候選人申請資格,應即退學。
【三】論文計畫書口試採公開方式進行。論文計畫書口試必須於預定口試日期四週前向博士班評核委員會申請。
【四】博士生若未能通過論文計畫書口試,得再次提出申請。若第二次仍未能通過,
即喪失在學資格,應予退學。
博士學位授予
【一】博士候選人研究表現點數累計12.5分(含)以上,且投稿並進入修正再審階段(revise and resubmit)於其主修領域相關的研究著作於本系「博士班學生修業表現評核施行細則」中所規定之A、 B級專業期刊,並達到英文檢定標準者,始得提出博士論文口試申請。【二】前項英文檢定標準以舊制托福550為基準,換算為以下各英文檢定之資格:托福 (紙筆) - 550分、托福(電腦) - 213分,托福 (網路) - 79分,TOEIC - 800分、或IELTS-6級以上。有效成績以論文口試申請日起推算,4年內有效。
【三】論文題目及提要依學校規定,應以中文撰寫。論文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若欲以其他種語言撰寫,須事先經指導教授同意。
【四】博士論文口試至少須於口試預定日期六週前向博士班評核委員會提出申請。
【五】博士候選人通過博士論文口試者,得向校方提出相關文件申請授與博士學位。
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
【一】論文指導教授必須為本系專任教師。若有必要情況,指導教授得向博士班評核委員會申請並經核准後,得聘任本系以外相關專業領域教授(至多一名)進行聯合指導。【二】論文指導教授得向博士班評核委員會提出論文計畫書口試委員與博士論文口試委員推薦名單。
【三】論文計畫書口試委員至少三人以上,博士論文口試委員至少五人以上,而後者半數以上須為校外委員
政治大學國貿系博士班學生修業表現評核施行細則
1.本細則依本系「博士班學生修業辦法」第二條訂定。
2.博士班評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核會),得就每位博士生在學期間學習表現、考試成績與研究績效建檔追蹤記錄,建立評核所需之基本資料。
3.評核會得就博士生之在學資格、各項考試申請資格與結果,與博士生獎助學金申請資格與分配進行審核決定,並向系主任提出建議或推薦。
4.評核會可請求各博士生指導教授或研究導師(mentor)提供該生研究進度與表現報告,以為評鑑參考。
5.評核會須於每一學年就每一博士生評核其在學修業表現,並通知其評核結果。
6.博士生研究表現,分別按下列五等級予以評分:
期刊等級與得分 |
評 分 |
A=35分 |
|
B=25分 |
|
C=10分 |
|
D=5分 |
|
若有共同著作者,其著作個人得分為[得分=2/(N+1) *單獨發表之評分],其中N為該著作作者總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