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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友會沿革

  • 系友會典故
  • 組織章程
  • 系友會歷屆幹部名單
  • 五十年來重要大事
  • 傑出校友名單
  • 歷屆捐款芳名錄
  • 國貿系史年表
國貿系系友會史典故
-榮譽理事長雷惠民
 
國立政治大學國際貿易學系自民國四十六年秋在台創系以來,迄今已畢業四十六屆,又自七十八學年度開始增設雙班,故截至民國九十六年春共畢業六十班,三千五百三十七人,分佈於海內外各行業、各工作崗位,其中不乏於事業上或學術上具有卓越之成就,惟限於過去系友會在聯繫上未能獲得充分的動態資訊,以致形成甚多失聯的情形,無法充分獲知各畢業系友在各行業、各崗位上的優異表現,至為可惜。尚盼各屆(班)系友聯絡人、理監事多加協助追蹤,務求掌握各班系友動態資訊,以期增進彼此情感的交流,維繫這份難得的情誼,在事業上有需要時,亦可獲得相互的支助。
 
系友會的創設,最早是在民國六十五年春,在前系主任魯傳鼎教授及當時系主任周宜魁教授之熱心支持與指導下,成立籌備小組,魯師時任商學院院長,惠民在院長室服務,故負籌備小組召集之責,是時僅有十五屆畢業系友,約九百人左右,當擬妥系友會章程草案,即郵寄通知各畢業系友,在當年母校校慶系友返校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推選一人組成理事會,並選出第一屆畢業學長游寅藏擔任會長,惠民擔任幹事會總幹事,負責推動會務,亦曾舉辦旅遊聯誼、學術講演及座談等活動,並發行系友通訊,由第七屆學姊屈佩珠主編,成效頗為卓著,惜游寅藏學長,時任味全公司貿易部經理,奉公司派駐美國,其後又不幸病故,致使會務完全停頓,殊為遺憾。
 
至民國七十三年秋,時任系主任梁滿潮教授,認為畢業系友已有二十四屆,一千三百餘人,早期畢業系友,已有不少在業界居於中、高級主管的地位,系友間應在事業上互求支助,認有重組系友會之必要,乃於民國七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晚假台北市松江路六福客棧,邀集畢業各屆系友代表座談,決定重新籌組系友會,俾恢復會務活動,並推選顏杭、李宏騫、許忠明、金壽康、何雍慶、于仁忠、高瑞麟、戴宏怡、林傳業等九人為籌備委員,顏杭為召集人,積極展開系友會復會籌備工作。籌備委員會經多次聚會商討,並就系友會原訂章程,逐條研議,妥為增刪修正,再擬訂系友代表大會召開的程序及準備事項。為擴大系友參與的基礎,特規定每屆(當年每屆僅一班,七十八學年度增設為雙班後,再修訂為每班)推派代表三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構成系友會的最高權力中心,然後由各屆(班)與會代表於大會中互選一人為理事,同時亦為系友會與各屆(班)系友間的聯絡人,此外並由出席會議代表互推五人為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及監事會,至於系友會內部組織,依業務性質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三人;財務、活動、聯絡三個組,各置組長(或召集人)一人,各組所需人員均得自理事或應業務需要自系友中選任。一切準備就緒後,乃擇定於民國七十四年二月二日下午假母校集英樓三樓會議室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暨新春團拜,系友會乃終告重新誕生,會中首由籌備委員會召集人顏杭學長報告籌備經過,再就系友會組織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逐條宣讀,修正通過後,舉行理監事選舉,選出二十四位理事、五位監事。並承魯傳鼎、周宜魁、梁滿潮等三位師長親臨致詞,此次會員代表大會所負恢復系友會的使命,圓滿達成,並舉行茶會以示慶賀,場面熱烈,茶會後,全體與會代表在集英樓前與師長合影留念。隨後舉行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理事二十四人票選出九人為常務理事(註一),再由九位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結果由張天任學長當選。監事五人,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註二),結果由惠民當選。並由理事長提名金壽康學長擔任秘書長,于仁忠學長擔任副秘書長,盧正昕學長擔任財務組召集人,黃港孝學長擔任活動組召集人,「系友通訊」仍由屈佩珠學姊主持編印及發行事宜。惠民乃代表前系友會,將會務及結餘款與張天任學長辦理交接手續。至此,系友會乃在師長們的祝福與期勉暨全體系友的支持下重新成立,實負有承先啟後、繼往開來的重責大任。
 
惟自民國七十四年二月復會以來,迄今已逾二十四年,僅舉行八次會員代表大會改選理監事,乃因第四屆理事長劉福邦學長當選後,因自身業務適值衝刺期,無暇顧及,致會務中斷長達五年之久;第五屆理事長楊維仁接任後,又因舉家移居國外,亦曾中斷會務三年;至第六屆理事長由許忠明學長接任,始恢復正常運作。目前由趙岐峰學長接任第八屆理事長,負責籌辦母系創系五十周年系友會紀念專輯及相關慶祝活動,期盼全體系友在「親愛精誠」校訓的信念下,對系友會能有強烈的認同與支持,必能促進系友間的情誼與互助合作,望共勉之。
 
註一: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五日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修訂組織章程,常務理事增為十五人。
註二:同註一修訂,監事增為十一人,常務監事增為三人,互選一人為監事召集人。
中華政大國貿系系友會章程
97.03.29系友會會員大會通過

經內政部核定文號台內社字第097008194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政大國貿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增進系友間聯繫、互助、情感交流及贊助政大國貿系經貿學術研究、實務與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增進政大國貿系系友間之聯繫、互助、情感交流。
            二、協助或贊助政大國貿系加強經貿學術研究、實務與發展。
            三、舉辦有關國際經貿專題講座或相關議題之研討、座談。
            四、設置政大國貿系在校學生獎助學金及協助辦理急難救助事宜。
            五、從事社會公益活動。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及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政大國貿系畢業或現就讀國貿系學生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
十歲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或贊助會員。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益,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

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 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 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 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                        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 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 
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二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 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
97年03月2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97年05月22日台內社字第097008194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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