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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友会沿革

  • 系友会典故
  • 组织章程
  • 系友会历届干部名单
  • 五十年来重要大事
  • 杰出校友名单
  • 历届捐款芳名录
  • 国贸系史年表
国贸系系友会史典故
-荣誉理事长雷惠民
 
国立政治大学国际贸易学系自民国四十六年秋在台创系以来,迄今已毕业四十六届,又自七十八学年度开始增设双班,故截至民国九十六年春共毕业六十班,三千五百三十七人,分布于海内外各行业、各工作岗位,其中不乏于事业上或学术上具有卓越之成就,惟限于过去系友会在联系上未能获得充分的动态资讯,以致形成甚多失联的情形,无法充分获知各毕业系友在各行业、各岗位上的优异表现,至为可惜。尚盼各届(班)系友联络人、理监事多加协助追踪,务求掌握各班系友动态资讯,以期增进彼此情感的交流,维系这份难得的情谊,在事业上有需要时,亦可获得相互的支助。
 
系友会的创设,最早是在民国六十五年春,在前系主任鲁传鼎教授及当时系主任周宜魁教授之热心支持与指导下,成立筹备小组,鲁师时任商学院院长,惠民在院长室服务,故负筹备小组召集之责,是时仅有十五届毕业系友,约九百人左右,当拟妥系友会章程草案,即邮寄通知各毕业系友,在当年母校校庆系友返校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各班推选一人组成理事会,并选出第一届毕业学长游寅藏担任会长,惠民担任干事会总干事,负责推动会务,亦曾举办旅游联谊、学术讲演及座谈等活动,并发行系友通讯,由第七届学姊屈佩珠主编,成效颇为卓着,惜游寅藏学长,时任味全公司贸易部经理,奉公司派驻美国,其后又不幸病故,致使会务完全停顿,殊为遗憾。
 
至民国七十三年秋,时任系主任梁满潮教授,认为毕业系友已有二十四届,一千三百馀人,早期毕业系友,已有不少在业界居于中、高级主管的地位,系友间应在事业上互求支助,认有重组系友会之必要,乃于民国七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晚假台北市松江路六福客栈,邀集毕业各届系友代表座谈,决定重新筹组系友会,俾恢复会务活动,并推选颜杭、李宏骞、许忠明、金寿康、何雍庆、于仁忠、高瑞麟、戴宏怡、林传业等九人为筹备委员,颜杭为召集人,积极展开系友会复会筹备工作。筹备委员会经多次聚会商讨,并就系友会原订章程,逐条研议,妥为增删修正,再拟订系友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及准备事项。为扩大系友参与的基础,特规定每届(当年每届仅一班,七十八学年度增设为双班后,再修订为每班)推派代表三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构成系友会的最高权力中心,然后由各届(班)与会代表于大会中互选一人为理事,同时亦为系友会与各届(班)系友间的联络人,此外并由出席会议代表互推五人为监事,分别组成理事会及监事会,至于系友会内部组织,依业务性质设秘书处,置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三人;财务、活动、联络三个组,各置组长(或召集人)一人,各组所需人员均得自理事或应业务需要自系友中选任。一切准备就绪后,乃择定于民国七十四年二月二日下午假母校集英楼三楼会议室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暨新春团拜,系友会乃终告重新诞生,会中首由筹备委员会召集人颜杭学长报告筹备经过,再就系友会组织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逐条宣读,修正通过后,举行理监事选举,选出二十四位理事、五位监事。并承鲁传鼎、周宜魁、梁满潮等三位师长亲临致词,此次会员代表大会所负恢复系友会的使命,圆满达成,并举行茶会以示庆贺,场面热烈,茶会后,全体与会代表在集英楼前与师长合影留念。随后举行第一次理监事联席会议,理事二十四人票选出九人为常务理事(注一),再由九位常务理事互选一人为理事长,结果由张天任学长当选。监事五人,互选一人为常务监事(注二),结果由惠民当选。并由理事长提名金寿康学长担任秘书长,于仁忠学长担任副秘书长,卢正昕学长担任财务组召集人,黄港孝学长担任活动组召集人,「系友通讯」仍由屈佩珠学姊主持编印及发行事宜。惠民乃代表前系友会,将会务及结馀款与张天任学长办理交接手续。至此,系友会乃在师长们的祝福与期勉暨全体系友的支持下重新成立,实负有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责大任。
 
惟自民国七十四年二月复会以来,迄今已逾二十四年,仅举行八次会员代表大会改选理监事,乃因第四届理事长刘福邦学长当选后,因自身业务适值冲刺期,无暇顾及,致会务中断长达五年之久;第五届理事长杨维仁接任后,又因举家移居国外,亦曾中断会务三年;至第六届理事长由许忠明学长接任,始恢复正常运作。目前由赵岐峰学长接任第八届理事长,负责筹办母系创系五十周年系友会纪念专辑及相关庆祝活动,期盼全体系友在「亲爱精诚」校训的信念下,对系友会能有强烈的认同与支持,必能促进系友间的情谊与互助合作,望共勉之。
 
注一: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五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组织章程,常务理事增为十五人。
注二:同注一修订,监事增为十一人,常务监事增为三人,互选一人为监事召集人。
中华政大国贸系系友会章程
97.03.29系友会会员大会通过

经内政部核定文号台内社字第09700819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政大国贸系系友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为依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以增进系友间联系、互助、情感交流及赞助政大国贸系经贸学术研究、实务与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于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

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

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于设置及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五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增进政大国贸系系友间之联系、互助、情感交流。
            二、协助或赞助政大国贸系加强经贸学术研究、实务与发展。
            三、举办有关国际经贸专题讲座或相关议题之研讨、座谈。
            四、设置政大国贸系在校学生奖助学金及协助办理急难救助事宜。
            五、从事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教育部及经济部;其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及监督。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申请资格如下:
            一、个人会员:凡政大国贸系毕业或现就读国贸系学生赞同本会宗旨,年满二
十岁者。
            二、团体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之公私机构或团体。
            三、赞助会员:赞助本会工作之团体或个人。

申请时,应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会费后,成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或赞助会员。

团体会员应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会员权利。

第八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为一权。

赞助会员无前项权利。

第九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会员未缴纳会费者,不得享有会员权益,连续二年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经出会、退会或停权处分,如欲

申请复会或复权时,除有正当理由经理事会审核通过者外,应缴清前所积欠之会费。

第十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 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或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即为出会。

第十二条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三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三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会员代表)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会员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十四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十五条 
本会置理事十五人、监事五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
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五人,候补监事一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

本届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

理事、监事得采用通讯选举,但不得连续办理。通讯选举办法由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十八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 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二十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聘免 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职员担任。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二十三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顾问各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第二十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讬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                        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二十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章程 之订定与变更、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监事之罢免、财产之处分、本会之解散及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

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解散之。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联席会议或临时会议。前项会议召集 
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不得委讬出席; 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五章 经费及会计

第 三十 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个人会员新台币二佰元,团体会员新台币壹仟元,于会员入会时缴纳。
            二、常年会费:个人会员新台币参佰元,团体会员新台币壹仟元。
            三、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
            五、委讬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每年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大会通 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于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于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本会解散后,剩馀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
97年03月29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报经内政部97年05月22日台内社字第0970081940号函准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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