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人次:
146339
修业规定
政治大学国贸系博士班学生修业办法
修课规定
【一】博士班一般生学生在学前三年必须至少二年维持每周在校七个半天以上(一个半天以三小时计),未符合本项规定者,丧失博士候选人申请资格。
【二】博士班学生至少须修毕二十四学分始得毕业(包含商院共同必修课程【学术伦理】1 学分),
课程抵减学分之认定必须按本校相关规定。
【三】博士班学生在学前二年期间,每学期必修国际商学专题研讨。
【四】博士班学生在学前三年期间需择期参加商学院博士班研究发表营。
基础学科考试
【一】各组「基础学科」之考试科目如下:1.国际经济组
(1)总体经济学
(2)个体经济学
(3)计量经济学或数量方法
2.国际财务组
(1)总体经济学
(2)个体经济学
(3)计量经济学或数量方法
3.国际企管与行销组
(1)方法
(2)理论
由召集人决定两部份之考试科目。
4.国际经贸法组
(1)法学方法
(2)国际经济法
【二】基础学科考试于每学期结束后四周举行为原则。考试之申请必须于考试前二个月为之。
各科目之基础学科考试以三次为限
【三】(删除)
【四】博士班一般生必须于在学期间前二年内通过基础学科考试,若有涉及基础学科
排课等特殊情况,博士班评核委员会得同意延长前述之期限,但延长之期限不
得超过一年。博士班在职生则必须于在学期间前三年内通过基础学科考试。未
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者,即丧失在学资格,应予退学。
【五】基础学科考试命题委员为当年教授各该学科之老师。惟若有必要,经博士班评
核委员会同意,本系亦可延聘校内外委员命题。
【六】博士生须通过其选定的各基础学科考试成绩,始称为通过基础学科考试。
研究表现评量标准
【一】博士生通过所有其选定之基础学科考试后的在学资格,以其研究表现换算点数累计为判断标准。【二】博士生研究表现之计点方式另订于本系博士班学生修业表现评核施行细则。
【三】博士生研究表现点数计算,不得包括入学前所完成之发表论文或着作。
博士候选人资格
【一】博士生于规定期限内通过基础学科考试并符合下列所有规定者,始具有博士候选人资格:1.通过论文计画书口试;
2.申请论文计画书口试时,研究表现点数累计3分(含)以上。
【二】博士生于在学第三年末,应提交一篇研究论文、以及指导教授就该篇论文所给予之评估报告与建议,送博士班评核委员会进行审核。
未依规定提交者、或审核未通过者,视同丧失博士候选人申请资格,应即退学。
【三】论文计画书口试采公开方式进行。论文计画书口试必须于预定口试日期四周前向博士班评核委员会申请。
【四】博士生若未能通过论文计画书口试,得再次提出申请。若第二次仍未能通过,
即丧失在学资格,应予退学。
博士学位授予
【一】博士候选人研究表现点数累计12.5分(含)以上,且投稿并进入修正再审阶段(revise and resubmit)于其主修领域相关的研究着作于本系「博士班学生修业表现评核施行细则」中所规定之A、 B级专业期刊,并达到英文检定标准者,始得提出博士论文口试申请。【二】前项英文检定标准以旧制托福550为基准,换算为以下各英文检定之资格:托福 (纸笔) - 550分、托福(电脑) - 213分,托福 (网络) - 79分,TOEIC - 800分、或IELTS-6级以上。有效成绩以论文口试申请日起推算,4年内有效。
【三】论文题目及提要依学校规定,应以中文撰写。论文则以中文撰写为原则,若欲以其他种语言撰写,须事先经指导教授同意。
【四】博士论文口试至少须于口试预定日期六周前向博士班评核委员会提出申请。
【五】博士候选人通过博士论文口试者,得向校方提出相关文件申请授与博士学位。
指导教授与口试委员
【一】论文指导教授必须为本系专任教师。若有必要情况,指导教授得向博士班评核委员会申请并经核准后,得聘任本系以外相关专业领域教授(至多一名)进行联合指导。【二】论文指导教授得向博士班评核委员会提出论文计画书口试委员与博士论文口试委员推荐名单。
【三】论文计画书口试委员至少三人以上,博士论文口试委员至少五人以上,而后者半数以上须为校外委员
政治大学国贸系博士班学生修业表现评核施行细则
1.本细则依本系「博士班学生修业办法」第二条订定。
2.博士班评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评核会),得就每位博士生在学期间学习表现、考试成绩与研究绩效建档追踪记录,建立评核所需之基本资料。
3.评核会得就博士生之在学资格、各项考试申请资格与结果,与博士生奖助学金申请资格与分配进行审核决定,并向系主任提出建议或推荐。
4.评核会可请求各博士生指导教授或研究导师(mentor)提供该生研究进度与表现报告,以为评鑑参考。
5.评核会须于每一学年就每一博士生评核其在学修业表现,并通知其评核结果。
6.博士生研究表现,分别按下列五等级予以评分:
期刊等级与得分 |
评 分 |
A=35分 |
|
B=25分 |
|
C=10分 |
|
D=5分 |
|
若有共同着作者,其着作个人得分为[得分=2/(N+1) *单独发表之评分],其中N为该着作作者总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