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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选课
国立政治大学国贸系出国选课办法
113.10
一、国贸系为配合「国立政治大学学生出国选修课程实施办法」订定此办法。
二、学生申请出国选修课程之国外大学,应以与本大学订有学术交流合作或经本大学专案核准者为限。
三、本办法适用对象如下:
三、本办法适用对象如下:
1.学士班:注册在学第三学期起。
2.硕、博士班:注册在学第二学期起。
四、学生申请至国外大学选修课程者,应于出国前办妥出国选课程序;如预办理抵免本系专业课程者,需于出国前检附相关授课
大纲及申请表格送系审查。如出国后选修课程有异动,以上抵免程序需重新申请。
五、学生于国外大学选修课程之学分抵免,依下列规定办理:
大纲及申请表格送系审查。如出国后选修课程有异动,以上抵免程序需重新申请。
五、学生于国外大学选修课程之学分抵免,依下列规定办理:
1.出国期间学士班及硕士班学生每学期至少应于国外大学修习一门课程。
2.学生于出国学期结束后,应提出国外大学所修习之正式成绩单或成绩证明书及课程之授课大纲,于次学期三分之一基准
日前办理学分抵免申请。
日前办理学分抵免申请。
3.抵免依出国交换修习学校地区采用学制,进行学分转换,每门课最高转换3学分:
(一)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韩国及陆、港、澳地区采学期(Semester)制之学校:学分直接转换为本校学分(四舍
五入取整数)。
五入取整数)。
(二)采欧洲学分互认系统(ECTS)、瑞典学分或俄罗斯学分之学校:以二分之一计算转换为本校学分(四舍五入取整数)。
(三)采英国学校累计及转换制度(CATS)之学校:以四分之一计算转换为本校学分(四舍五入取整数)。
(四)其他地区或学制之学校:以实际授课满18小时转换为本校学分(四舍五入取整数)为原则,惟学生所属系、所、学位
学程得参酌课程教学大纲或其他已签奉核准之转换方式,确认其采计学分。
学程得参酌课程教学大纲或其他已签奉核准之转换方式,确认其采计学分。
六、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必要时系主任得行使裁量权。
出国选课相关程序
出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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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妥「国立政治大学出国选课申请书」送至系办辧理,如要抵免本系必群修课程者需加填「国立政治大学国贸系学生出国选课抵免学分申请表」,并检附预抵免课程之国外大学授课大纲。
- 系办审核完成会通知学生审核结果,学生得依此出国选读课程。如出国后选修课程有异动,以上抵免程序需重新申请。
回国后
- 办理学分抵免请填妥「国立政治大学学生出国选课抵免学分申请表」(教务处网页下载),连同国外大学所修习之正式成绩单及授课大纲送至系办办理。
- 不抵免者亦需检附国外大学所修习之成绩单至注册组办理,没有办理者成绩总表会注记未符合修课规定。